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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届员工张玲:总理家乡的优秀检察官
时间:2017年08月25日 19:26  来源:淮安区报   作者:欣恬  审核人:郭兴利  编辑:朱凤祥

张玲同志2010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我区检察院工作;2013年3月,从政治处调入自侦部门,先后参与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30余件;2016年9月,该同志顺利进入员额制检察官序列;2017年1月又被调整到公诉部门工作。多年来,该同志曾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“十佳侦查员”称号;被市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机关“优秀青年干警”;荣获市检察院“个人三等功”1次;被市委宣传部评为淮安市“我们身边的好青年”;被区团委评为“总理家乡好青年”;3次被区委组织部评为“优秀公务员”。2017年上半年因工作成绩显著,被评为“先进个人”。

公诉新手,学会“三步走”

随着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,区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。作为一名公诉新手,每一类案件的审查都是第一次办理;为了尽快进入办案角色,胜任公诉岗位的要求,张玲同志摸索出一套“三步走”的审查步骤。第一步,查看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书籍,提升自己的办案理论水平;第二步,翻阅同事以往办理该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,学习办案经验,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全区首例的新罪名案件,都会虚心向科室领导、身边的同事请教,积极探讨如何办理该类疑难或者新类型案件;第三步,查找相关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,加深对该类案件的认识与适用,学习、借鉴该类型案件已判决案件的法律表述、释法说理、文书制作等专业知识。

今年3月份,张玲同志在审查起诉一起退伍老兵高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(持有步枪弹15发、手枪弹2发、空包弹4发)过程中,通过认真研读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,发现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非法持有、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。高某某供述自己1975年退伍时,将平时射击训练未用完的子弹偷偷带回家留作纪念。结合鉴定意见,其持有的是军用子弹无疑。该案的争议点在于高某某持有的4枚空包弹是否能够认定为子弹?虽然《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将空包弹纳入枪支弹药管理范畴。但这份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文件,不能仅凭该文件就直接认定空包弹即弹药。由于该类案件系首例,张玲同志细心查阅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的司法裁判文书,发现多份判决书中也未找到类似判决,对于空包弹要么不予评价,要么直接认定为空包弹,不认定为弹药。张玲认为空包弹通常用于训练和演习,杀伤力无法与实弹相比较,结合刑法入罪举轻以明重、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,建议公安机关对空包弹是否属于弹药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。后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,认为案件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,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将该案撤回。

进入公诉部门半年多时间,张玲同志独自承办公诉案件50件88人、审结公诉案件42件61人;审查逮捕案件10件11人;由于案件多,工作量大,张玲同志几乎是每天提前上班,推迟下班,周末加班加点成为工作常态。她从每一个案例、每一本卷宗中积累经验,严谨细致的完成了每个案件的阅卷、摘卷、提审、制作审查报告、制作起诉书、出庭公诉等工作,忠诚履行善一名公诉员额制检察官的光荣职责。

侦查监督,力行“整改书”

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其下设的公诉部门除了承担起审查起诉的职责外,还有一项重要职能,即对侦查活动与审判工作实施法律监督;对于严重违法行为,张玲同志总是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,要求限期整改。

今年6月,张玲在审查一起盗窃案件时,发现我区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、陆某某立案侦查时,二人已经因涉嫌盗窃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我区公安机关应将该案移交宝应县公安局并案侦查。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,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,经向领导汇报后,张玲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,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,规范化办案,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。

在办理王某某、杨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中,张玲同志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徐某某争抢黑车客源,在白马湖农场段白马湖农场种子公司大楼附近发生斗殴行为,时间持续四五十分钟,严重影响328省道的交通畅行,造成社会恶劣影响。该案的发生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外,区运输管理所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力之处;为整顿客运市场,规范道路客运管理,确保群众乘车安全,张玲又及时向区运输管理所发出检察建议,要求限期整改。

应对庭审,跨出“第一次”

第一次出庭公诉,对于张玲同志来说,恰是一场严峻的挑战和考验。她需要熟练掌握出庭流程、法言法语等最基本的要求。为了成功跨出“第一次”,她通读了《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》模拟庭审现场,以规范的行为来支持案件公诉。

在提起公诉刘某婚姻诈骗案件之前,张玲认真审查、梳理案件卷宗材料,扎实做好庭前预案,预测被告人可能提出的种种辩解,指定详细的讯问提纲、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,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。在案件庭审过程中,刘某当庭提出具体诈骗金额不知情、未获得多少分赃的辩解,早在张玲做好的答辩预案中。张玲当庭指出刘某参与第一起诈骗后,明知其前妻伙同他人进行婚姻诈骗,并为此与前妻发生争执;后在一个月内连续参与另外5起婚姻诈骗,其主观上是明知的;至于其分赃多少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。该同志的答辩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可;该案将择期宣判。